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《決定》和習近平同志關於《決定》的《說明》都強調指出:“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”。可以說,公正與否直接決定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成敗。因此,深刻認識和理解“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”這一重要論斷,對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、建設法治中國具有重要意義。
  沒有公正就沒有法治從嚴格意義上講,法治必然要求公正,公正是法治的題中應有之義。沒有公正就沒有法治,違背公正就不是法治。
  法治公正要求法律規章不向任何個人、部門與地方傾斜,強調平等,弘揚正義,推崇法治精神,主要包括立法公正、執法公正和司法公正。立法公正是法治公正的起點和前提,執法公正是法治公正的基礎,司法公正是法治公正的底線。法治公正是立法公正、執法公正和司法公正的有機統一。具體來說,立法公正是立法程序公正和立法結果公正的統一。執法公正決定法治公正能否落到實處,是執法形式公正和執法結果公正的統一。司法公正是司法權運作過程中司法程序公正和司法實體公正的統一,要求在司法活動過程和結果中體現平等、公平與正義。司法公正的價值定位和取向反映整體公正與個體公正的關係。黨的十八大以來,黨和政府把解決公平正義問題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。習近平同志多次強調,政法工作要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、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。從唯物史觀看,法治公正是具體的、歷史的,其內涵必然隨著社會歷史發展而發展,世界上不存在超越社會歷史條件的抽象的法治公正。西方法治公正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基礎上,代表的是資本的利益和價值追求。社會主義法治公正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,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和內在屬性,以實現好、維護好、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,反映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價值追求,是社會主義立法公正、執法公正和司法公正的有機統一。
  在實現法治公正中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從實現法治公正的過程看,立法公正、執法公正和司法公正的任何一環出問題都會破壞法治。當前還存在不少影響法治公正的問題,還存在許多與依法治國不相適應、不相符合的情況。如何努力確保法治公正、不斷推進法治中國建設?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《決定》和習近平同志關於《決定》的《說明》為我們指明瞭方向和路徑。
  確保立法公正。只有確保立法公正,法治公正和法治中國建設才會有公正的法律可依。一是將公開、公平、公正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。只有堅持立法公開、公平、公正,才能從制度和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化傾向和地方保護主義。二是不斷完善立法體制機制。科學立法、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質量的根本途徑。只有不斷完善立法體制機制,才能深入推進科學立法、民主立法。三是堅持立改廢釋並舉,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、系統性、針對性、有效性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發展永無止境。只有堅持立改廢釋並舉,才能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,不斷推進法治中國建設。保證執法公正。只有保證執法公正,法治公正和法治中國建設才有堅實基礎。必須堅決查處和嚴厲打擊執法犯法、違法用權現象。正如習近平同志所強調的:“政府是執法主體,對執法領域存在的有法不依、執法不嚴、違法不究甚至以權壓法、權錢交易、徇私枉法等突出問題,老百姓深惡痛絕,必須下大氣力解決。”一是深化執法體制改革,推進綜合執法,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執法。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的,不得授予執法資格,不得從事執法活動。二是嚴格規定執法程序,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,全面落實執法公正責任制。三是推行執法公示制度。依法及時公開執法的主體、對象與時間,及時公開執法依據、程序、流程、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,杜絕暗箱操作。
  堅守司法公正。司法公正是法治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,只有築牢這道防線,才能確保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法治。習近平同志強調:“如果司法這道防線缺乏公信力,社會公正就會受到普遍質疑,社會和諧穩定就難以保障”。為此,應著力解決影響司法公正的深層次問題,將司法作為維護公平正義的利器。這就必須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。司法不公的根源在於司法體制與運行機制不完善、不健全。推動司法公正,必須探索司法公正長效機制,從體制上破解司法不公的根源,為解決司法問題提供體制機制保障。只有政法戰線工作者都肩扛公正天平、手持正義之劍,以實際行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,人民群眾才能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和法治就在身邊。  (原標題: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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